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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 2024 3:51:14 GMT -5
了促销活动以吸引新客户。 被告提出书面抗辩,称《违规通知》不一致,不存在违反消费者法的行为,因为被告网络中的某些点出现了拥塞问题,但这些点是孤立点,从未出现过服务完全中断的情况。因为只有在没有用户能够满意地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并且已经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来使情况正常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中断。 首先,必须分析该机构在本案中采取行动的权限。所分析的情况被配置为消费者关系,因为为此需要供应商和消费者两方的存在,并且根据CDC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公司被诉人将其设置为服务提供商,将被告的用户设置为消费者。 反过来,CDC第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诉诸法律和行政机构,以防止或修复个人、集体或。 分散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该行政程序的启动是由于该机构收到了有关被告提供的服务的大量投诉,包括由于其严重性,这些投诉已向媒体公布,如第页附件所示 06. 由于消费者关系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并且消费者法令第4条、第3条和 手机号码数据 第4条有责任在其管辖权和权限范围内监督消费者关系并在行政层面进行指示和判断,因此,PROCON/GO有能力对被告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在行政层面进行判断。 分析了该机构的权限问题后,我们将重点讨论服务提供中的缺陷问题。 根据统计数据,附页。巴西电信公司提供的记录中的第12、76和77条显示,在期间,该公司的呼叫拥塞率远高议第7条规定的水平第30号,即5%的比率,因为被告提出的拥。 堵率为38.5%。 同样,该公司的呼叫完成率也不尽人意,因为 A号决议规定,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是已完成呼叫的 62%,而该公司提供的呼叫完成率远低于此。事实上,在 12/12 夜间期间23/2003,通话完成率仅为12.4%。 根据巴西电信提供的数据,被请求公司提供的服务效率低下明显,构成因服务不足而存在质量缺陷,违反了《巴西电信法》第22、39、VIII条的规定。 CDC,第 8,987/95 号法律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7 款 I 以及 CF/88 第 175 条 IV,规定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其消费者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由于被告的手机通话未接通或被中断的事实属于提供服务的质量缺陷,导致其不适合消费,因此供应商(在本案中为被告)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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